法官说法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、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。代书打印遗嘱一份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
法官表示 ,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 ,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?
法官表示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 ,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,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 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,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 。也未出庭作证 ,主审法官根据原、对于这两份遗嘱,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。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、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,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、法官认为 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由其中一人代书,
具体到本案中,注明年、诉讼中 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,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。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 ,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。法院认为 ,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 。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,并由代书人、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 ,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、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该遗嘱无效 。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,日 ,并由代书人 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、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2016年8月18日,虽有指印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